泉委组综[2007]63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泉州开发区党工委党务部,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泉州师院党委组织部,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从今年开始,我市将全面开展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总额
每年从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划出100万元,作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
二、资助对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积极进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人才或青年骨干,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优秀拔尖人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等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并在近期内具有可预见的应用前景。其中,非市属单位(中直、省直单位)的人员应是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人才及其承担的科研项目。
三、资助的层次、类别和标准
(一)资助分个人资助和集体项目资助。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和青年骨干。资助额度为每人1—10万元人民币。同一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类资助。集体项目资助主要用于资助人才工作项目。资助项目完成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二)资助层次
第一层次:优秀人才专项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在国内同行业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人才,鼓励他们瞄准学科发展前沿主持开创性工作,不断提高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加速成为国内一流的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者年龄为55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层次:青年骨干专项资助,主要用于培养各领域专业骨干,支持他们主持或启动开发研究项目,在实践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速成长为我市各项事业发展需要的中青年专家。申报者年龄为45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资助类别
A类:学术、技术研究项目资助
主要用于资助优秀人才独立承担的重大学术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额度为1—10万元。申报人员应为所报项目的主持人或子课题负责人,每个项目限报1名。
资助与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资助额为所需费用的60%,最多不超过5万元。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B类:学术交流、进修培训资助
主要用于资助赴国外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教育),时间为3—12个月,资助额为所需费用60%,最多不超过10万元。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资助赴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进行研修,资助额为所需费用的60%,最多不超过3万元。申报材料中应附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资助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技术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资助额不超过3万元。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年会或重要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邀请函及会议论文复印件。
C类:专著出版资助
主要用于支持出版具有较高学术、科研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著作,资助额不超过2万。申请者必须为第一作者,申报材料中须附出版协议复印件、著作的章节、目录及内容简介。
D类:人才工作项目资助
主要用于资助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高等院校、省部属驻泉单位加强和促进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创造性地推动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资助额度一般为1—5万元,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1至2年。
四、资助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资助的申报、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个人资助申报、评审程序
1、个人资助由所在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逐级遴选、推荐。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各单位党委(党组)、各县(市、区、开发区)委(党工委)组织部(党务部)进行筛选把关,有计划择优推荐申请资助的人员和项目。
2、市委组织部知工办对申报人员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申报人员的专业等情况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和项目统一组织评审。
3、评审委员会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和学科方向,并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和重点发展领域的要求,确定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额。通过评审的资助人员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最终确定资助名单。
4、申请资助的项目,不能同时重复申请其他资助。
五、资助经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资助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拨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县(区、市、开发区)委(党工委)组织部(党务部)和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人才资助经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二)资助款由市委组织部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其中:用于资助赴国外进行专业培训、研修或高级访问学者的资助款,待受资助者获得有效签证后一次性拨付(有效期为一年)。
(三)接受资助人员所在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匹配等支持。
(四)人才资助经费不能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复印打字设备、电脑、音响、摄录及放送设备、办公用品等在单位及行业内可协调解决的通用仪器设备。
六、资助人员和资助项目的管理
(一)接受资助的人员和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考核,按规定使用资助经费,按时完成所申报的资助项目。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委(党工委)组织部(党务部)、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承担本系统(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考核和跟踪培养工作,并负责每年按期将资助人员培养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
(三)受资助者在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终结、著作出版后1个月内,应提供经单位审核后结题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资助项目研发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化等工作。获人才工作项目资助的单位(系统),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和负责部门,按照所申报的项目方案及用款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按期匹配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提交1份阶段性总结;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表。
(四)接受“人才资助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本项目获得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
七、上报材料及时间
(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为:《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身份证及相关协议(邀请函)、证书和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知工办。2007年度接受资助申请的截止时间8月30日;今后每年度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的6月30日。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工作与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注意在工作中发现潜质好、素质高的青年人才,建立或充实优秀人才培养的后备骨干队伍,制定系统的培养计划,不断完善人才评价、选拔、培养、激励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培养受资助人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不断深化,特别是要坚持深入作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跟踪培养工作,健全考核、联系的工作制度,建立接受资助人员数据库,加强受资助人员的政治理论培训,积极制订和实施适合优秀人才成长需要的综合培养措施。
(三)各单位在组织申报过程中,要坚持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的结合,有计划地择优推荐申请资助人员。确定具体人员时,要综合考察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方向,适当控制好申报人员的数量。
附:《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
中共泉州市委组织部
2007年5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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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泉州市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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