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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2016年06月21日 科研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领导,促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设立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的最高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校科研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在决定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积极推进我校教育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以及教育科研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审议、评定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并组织指导和推荐申报上级重大科研课题。
第七条 评定学校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和经费划拨。
第八条 评定、审议、鉴定各级各类科研成果,推荐和申报上级科研奖项。
第九条 审议学校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条 评价、指导、审议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第十一条  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专项研究。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造诣较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委员的选聘应适当考虑不同学科间的平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部按比例名额推荐和校长提名,校务会研究决定后,校长聘任,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专业发展需要,校长可提出增补委员候选人建议和人员名单,校务会研究通过后,增补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因工作变动或因病不能按要求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活动的,委员可自愿退出。委员不遵守本章程,经校务会研究通过后,可以劝退或予以辞退。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权利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
2.对校学术委员会拟评议的事项有调查权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利;
3.对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及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建议、质询权。   
第十八条  义务
1.应准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2.应努力完成校长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任务; 
3.应对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内容保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2003网站太阳集团开例会。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经校长批准,可2003网站太阳集团开临时会议,可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2003网站太阳集团开,议案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投赞成票的人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评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时,须事先向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论证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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