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幼儿师范学校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2004-5-18
(二00四年五月十六日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 校校 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立项项目(课题)”实行限额资助。
1、属于跨学科性的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不低于2000元,属于本学科组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课题)不低于1500元;个人所选的课题属于学校所公布的科研规划范围内不低于800元,属于教师个人自选并提交学校认定的课题不低于500元。
2、 校级立项项目(课题)是指 教师从学校所公布的科研计划中所选的课题,教师个人自选并提交学校认定的课题。
第二章 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与评审
第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申报。
1、“校级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编在岗人员或以我校名义申报项目(课题)的其它兼职人员。
(2)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研声誉,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原则上申请人无本校在 研 项目(课题),包括与他人合作项目(课题 )。
(4)申请人近两年内没有正式立项的项目(课题)被中止、撤销。
(5)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欲申请项目(课题)并担负主要研究工作。
2、“校级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对以下情况优先:
(1)为教学服务的教学研究项目(课题)。
(2)已获硕士学位、高级职称或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教师申请的项目(课题)。
(3)已取得与所申请课题相关的科研成果 教师申请的项目(课题)。
3、校级立项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 1~2年。
4、一个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课题。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的评审。
1、 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各教研组、各处室要制定下年度本单位的科研计划,确定科研项目,上报科研处。科研处据此制定下年度学校的科研计划,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2、凡申请校级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应填写《泉州幼儿师范学校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在学校科研处领取。
立项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名称、成果形式、参加人员、项目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可行性论证、计划进度、经费预算等。
3、 校级科研项目(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在申报年 4月申请立项,科研处将教师填写的《泉州幼儿师范学校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立项申请书》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4、学校学术委员会对 各项目的审查,将从( 1)开题依据充分与否;(2)动态了解程度;(3)课题研究意义;(4)课题研究的可行性(研究条件及能力等);(5)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
5、校级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结果将在申报年的6月份公布。教育、教学改革中急需开展研究的课题,报校长批准后可立即立项。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
第一条 科研处根据其职能对在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项目(课题)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凡跨年度的科研项目(课题),承担者应于每年 12月底以前向科研处报送项目(课题)的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条 科研课题完成之后,课题承担者应在一个月以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课题)总结报告,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条 应向科研处报送的科研文档主要有以下材料:
1、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调研提纲、设计方案等;
2、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能显示活动进程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相关材料等;
3、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4、已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
5、成果鉴定书、奖励证书、评审意见等;
6、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要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1.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2.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4. 中止项目协议;
5. 撤销项目;
6. 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剽窃他人成果;
4.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审批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参照《福建省泉州幼儿师范学校科研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校级 科研成果的鉴定。
1、凡校级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在课题完成后应向学校科研处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鉴定。
2、需鉴定的成果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的主要技术资料,报送科研处。
3、科研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提出鉴定申请的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对鉴定结果负责。
4、鉴定结果根据鉴定对象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5、科研成果的鉴定形式有:会议鉴定、函审鉴定等。
6、若 研究成果已经在公开刊物( CN刊号、省级准印号)或校刊上发表或出版的,不需另行组织鉴定。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培训科研处。
福建省泉州幼儿师范学校
200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