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院工作的中心,为规范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维护和稳定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的教育师资和其他专门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规程。
第1章 教师职责
第一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二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四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2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各门课程均应制定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的基本指导文件之一,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培养计划、教学基本要求、预定教学目的和计划学时制定,经教研室负责人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如需更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课程的教材要严格挑选。专业目录规定的主要课程要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的高职高专教材(含教育部推荐教材)。其它各门课程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必须经过教研室审定,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相配的辅导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如因出版、运输延误等原因而未能及时提供教材,任课教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编写讲授提纲,送教务处文印室组织打印,以应急需。
任课教师应明确推荐与教材相匹配的参考书目,并预先通知图书馆和学生。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院历拟定课程教学计划,从整体上考虑各章节的课时分配,教学要点、难点、章节之间的关系,确定作业次数、形式和要求,考试的形式和要求,课的类型、所采取的教学方式和所需的教具。课程教学计划一式三份,经教研室负责人审定,然后分别送给教务处、教研室一份,自留一份。
第十条 必修课程的设置及学时数,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体现在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必须在开课前了解该课程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先行课的情况及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接受能力和存在的问题;参照大纲,深入钻研教材,阅读有关的文献资料,选择教学法,明确重点和难点,科学合理地编写每次教案。
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课型、教学课时、教材处理、教学方式和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和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思路,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汇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还应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叙述节奏适当,承上启下自然,时间分配恰当。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允许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是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习题课和讨论课要纳入教学计划,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选题要有典型性、综合性及广延性;教师要发挥启发引导作用。上课时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及时填写教师教学工作手册。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相互听课,一学期内一般不少于4节。要注意听取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学的正确意见,根据课程的特点,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第3章 学生作业
第十五条 课外作业是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在教学活动总量中占有一定时间比例。任课教师要根据规定的作业次数,合理布置作业,并指导、督促学生认真地完成。
第十六条 作业原则上都要批改,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教师应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抄袭的作业和不合要求的作业要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录入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学生完成平时作业的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对无故缺交作业和抄袭的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1/2以上者(包括1/2)可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4章 实验实习
第十七条 各专业实验的开出率要达到90%以上。相关的教研室应制定实验室规章制度,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教学实验,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应当吸取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积极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认真设计实验课的教学方案,努力培养学生的全面实验技能。
上实验课前,教师或实验人员应检查实验设备、仪器的性能及药品、材料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完成。教师对实验课应认真指导,严格要求,要在上课前让每个学生都了解实验的目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实验操作规程,学生实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决实验中的问题。实验后应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
教师应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并不断提高自身的实验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承担学生的专业见习和实习工作,根据«专业实训计划»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与接受实训的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加强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指导,做好总结和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要认真执行学院的«教育实习大纲»,教育实习委员会每学年均应适时拟定教育实习全程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师均应轮流参加指导学生教育实习工作。实习班级的专任教师应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带队指导实习的任务。要争取实习学院对工作的支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与原任教师、原任班主任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
实习指导教师要坚守岗位,负责指导实习生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实践,认真审阅学生的教案和班主任工作计划,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参加听课、评议、考核学生成绩,并做好实习队的总结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教务处汇报请示。
第5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适中,既要考核对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应能覆盖本学期的教学内容,题量应与限定时间想匹配,试题表达要简练、明了、准确。试卷的深度、广度、难度、份量等均由课程所在教研室负责人把关、教务处审定。一般“三基”(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内容占60%,灵活运用的综合性内容占30%,难度较大大内容占10%。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程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提问、实验、作业及平时测验、见习、试讲等成绩综合评定,教师应有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完整记录。任课教师要按照《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学科考试有关规定》对学生课程成绩科学、公正地给予评定。考查课不得以期末总考的形式计算学期成绩。凡有国家、省教育厅统考(或抽考)的课程,其最后成绩按统考(或抽考)成绩计算,平时、期中成绩不占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各门课程的学期考试,同一教学大纲且同一进度的考试课程,必须采用统一试卷和统一评分标准。学期考试均应在期中教学检查后一个月内拟出难易份量相近的A、B、C三套试卷,经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处主任审核后,教务处任选一套为试卷,余下一套为补考卷,一套为备用卷。考查课程的补考卷应在每个学期功课结束后三天内送到教务处考试中心备存。考卷在考试之前应绝对保密,对以任何形式泄密的均要追查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教务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考试题库,努力实现教考分离。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做好考前辅导,但不能为了考试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必须按照考试中心规定的程序参加监考,考试前要宣布考场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巡视考场和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如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应立即制止。对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明确作出结论,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处,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卷时一般应实行集体阅卷,采取流水作业形式,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实验课、体育课、艺术课等术科的考核要由考核小组实施,考试成绩的评定要公正、客观、符合实际。全班成绩一般应符合常态分布。要认真作好考试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3天内填写成绩单一式三份,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核、教务处主任签字后,送教务处备案一份。学院办公室负责将成绩录入计算机报送教务处。学生成绩由教务处负责公布。已评阅的考卷密封后由教务处保管待查,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第6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注意学生教学和科研能力的培养。包括培养学生运用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综合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制定试验方案和获取处理数据的能力、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撰文论证的能力,以及勇于改革创新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按培养目标,对应本学科(专业)选择相关课题。应侧重选择对所学专业知识、所掌握的专业和教育教学能力能较好地进行综合训练的题目。选题应达到本专业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要求,坚持每人一题原则。
第三十条 教务处、教研室要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个月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指导学生或向学生作开题报告;
(3)审批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并及时检查设计(论文)进度情况;
(4)指导学生查阅中、外文献资料;
(5)负责督促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
(6)对每位学生的指导时间每周不少于5小时;
(7)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写作。
(8)给予毕业论文质量综合评价和成绩评定。
第7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二条 每个教师都要服从院、教务处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和服务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再更动。教师外出兼职、听课或有个人私事应以服从院内教学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原则上三天以内由教务处调课或事后补课,三天以上教务处应协调专业教研室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或安排补课。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或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指导实习、实验的教师不擅离岗位,不得擅自减少学时。
第三十六条 认真负责履行监考职责,阅卷评分不徇私情,按时送交考试成绩,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8章 附则
一、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