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儿发教[2008]42号
各系部: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祥见内部文件
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万院长、陈副院长、姚副院长、办公室、学生处、科研处
存档(2)
泉州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8年12月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