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幼高专综〔2019〕23号
关于印发《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工作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永春校区:
现将《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工作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11月13日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审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告知
第四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入职安全审查, 从源头上防范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等人员进入学校从事教育、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教安〔2019〕18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寒假春节期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泉教安〔2019〕5号),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在聘用合同制教职工以及外包物业、保安、食堂等外聘工作人员过程中,根据保卫处向当地公安机关查询后的安全审查结果,作为入职准入依据。
第三条 在学校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安全审查受理
第四条 用工部门应在外聘从业人员入职前向保卫处报送人员资料,保卫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用工部门应当提交《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表》(加盖部门公章)、安全审查申请表、被审查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复印件。
审查与告知
第六条 保卫处根据审查申请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在查询结果出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 审查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第八条 审查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侵害学生权益、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毒品犯罪记录;
(二)有无刑事、治安处罚记录;
(三)有多次犯罪记录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犯罪记录;
(四)其他相关内容。
应用与反馈
第九条 用工部门应当按照审查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审查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经审查有教育行业禁入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全市学校的合同制教职工、保安、物业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工作,由保卫处向用工部门做出是否准入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审查有教育行业禁入犯罪记录的个人录用情况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日内反馈保卫处。
保卫处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学校从业人员安全审查结果的合理应用。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三条 被审查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或其他情形, 通过保卫处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保卫处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开展学校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申请对xxx等同志开展学校
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的函
保卫处:
根据《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从业人员准入安全审查工作规定(试行)》,经被查询人同意,由于__________,现将xxx等x名同志按要求提出入职安全审查申请,请予支持。
附件:具体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表
用工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从业人员个人信息表
用工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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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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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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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处 (可电子照) |
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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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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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文盲或半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 □中专 □大专 □本科及以上 |
健康状况 |
□健康或良好 □一般或较弱 □有疾病 □残疾 □有生理缺陷 |
户籍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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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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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处 |
抄送:校领导。 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印发